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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保廳廳長張波指出,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涉鉛等重金屬污染企業,一定要逐個整改、逐個督辦、逐個落實。對因涉鉛引發的群眾中毒事件,要會同監察部門開展調查,對責任單位和人員嚴肅問責。
嚴禁在敏感區域新建重金屬排放項目
山東省要求,新建鉛酸電池拆解和再生鉛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一律由山東省環保廳審批;新建和擴建鉛酸電池生產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一律由設區市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部署,各市要進一步對轄區內重金屬污染企業落實環境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確保底數清、措施明、要求準、達標穩。要健全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法規標準體系,強化環境執法監督,將涉鉛等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監管納入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監管責任制,并落實到政府、監管部門、企業和個人。要建立和完善對重點防控區域的定期監測和公告制度,明確區域特征污染物,加大監測頻次。
嚴把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關,嚴禁在水源保護區、居民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內建設涉鉛等重金屬排放的新、擴建項目。對未按環評批復要求落實“三同時”制度的涉鉛建設項目,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準投入試生產,已批準投入試生產的,要立即責令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對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涉鉛行業建設項目,要堅決依法責令停產停建;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清單
各級環保部門要將重金屬污染企業作為本市重點污染源進行監控,并對重金屬污染物進行定期監測。重金屬排放企業要配備相應監測設備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車間生產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重金屬等特征污染物實行日監測制度。嚴禁重金屬超標的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嚴禁含有重金屬的危險工業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理。
山東省要求,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清單和環境管理檔案,對已經投產運行的重金屬污染企業,要限期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對已關停的限期開展回顧性環評,必要時要對重金屬污染企業及周邊的環境空氣、飲用水水源地、地表水體、地下水體、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進行監測,對可能存在問題的企業和其周邊環境質量進行監督性監測。
地方政府對重金屬污染防治負總責
山東省明確指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大格局,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的防控機制,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
山東省強調,要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負責制,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發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實施問責。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政府有關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造成重大重金屬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